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货币,近年来已逐渐运用于支付、投资等金融领域。由于其并非由中央统一发行,虽名为“货币”却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偿性和法律地位,那么赋予加密货币何种法律性质就决定了它能否受到法律保护。随着加密货币领域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探讨就显得极为重要。
比特币的法律定位
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通知》)与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九四公告》)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了明确: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据此,部分法院认为应将比特币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但作为“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
但应当注意到,《通知》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地位,在实务中只能作为参考,法院仍拥有一定的裁判空间。当前,法院对加密货币相关案件的态度上较为谨慎,更多情况下选择避开加密货币的性质界定而围绕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梳理。
就目前已给出明确界定的判决而言,并未形成一致的裁判观点,认定类型主要集中在:特定的虚拟商品、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物/商品/财产性利益、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无法流通的货币等。尽管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但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比特币凭借其财产属性正逐渐得到法律保护的青睐。
实务: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渐受肯定
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可了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并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对于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2018年6月12日,四名涉案人员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殴打和威胁两名受害人,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指定账户。
一审法院判决四名涉案人员共同返还非法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四名涉案人员认为我国法律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为由,拒绝履行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中,两受害人自愿放弃6.466个天空币的追索,但坚持对比特币的追索。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事实上,《通知》与《九四公告》中并未否定比特币作为商品所具有的财产属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亦持肯定态度。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在【(2019)浙0129民初1626号】一审判决中肯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来看,比特币符合其基本特征:
1、比特币具备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产生,诞生过程需要投入相应的物质资本以维护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并产生金钱上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并代表着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对应财产,因此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具有使用价值和 交换价值;
2、比特币具备稀缺性:比特币从设计之初便将总量控制在2100万个,供应量受限,无法随意取得;
3、比特币具备排他性和可支配性:比特币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比特币的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遵循相同的分析思路,上海一中院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对于两受害人自愿放弃6.466个天空币的追索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许。
可以看到,比特币的法律属性逐渐清晰,尽管不具有货币地位,但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以肯定。
其他类型的加密货币能否受到相同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比特币的定性可以类推适用至其他类型的加密货币,进而具有被赋予财产属性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可以看到,【(2017)苏01民终1767号】中,一二审法院均肯定了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马克币”的转让、买卖行为。近年来,“以太币(ETH)”也有逐渐被认可的趋势。
但由于加密货币种类多样,架构设计不尽相同,具体情形还需基于个案进行判断,同时受法院解释倾向的影响,最终认定的不确定性依然很大,实践中仍有一定类别的加密货币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如在【(2018)苏0506民初4579号】中,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将“狗狗币”视为一种不合法的物,判定当事人所从事的投资行为须自行承担风险。同时,“莱特币”、“山寨币”等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也均不被认可,而是将其视为一组具有所有权的数字。
因此,基于法律认定的不确定性,加密货币持有者、使用者及投资者应当提升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避免出现无法维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