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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被盗刑法如何保护?

2019-05-15 20:10:55 | 来源:互联网 | 6250人阅读 | 作者:币圈子
全文导读
虽然检察机关已经对盗窃特殊货币进行了处罚,但不同处罚的选择意味着比特币的地位有着不同的犯罪地位和不同的法律属性。最近,海淀区的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利用他的工作便利性,通过使用管理员的权限,插入代码来修改公司服务

虽然检察机关已经对盗窃特殊货币进行了处罚,但不同处罚的选择意味着比特币的地位有着不同的犯罪地位和不同的法律属性。最近,海淀区的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利用他的工作便利性,通过使用管理员的权限,插入代码来修改公司服务器的应用程序,窃取该公司的100位,价值数百万美元,并被HA捕获。北京市公安局伊甸分局。2018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逮捕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钟牟。(海淀检察院,3月23日)

比特币被盗刑法如何保护?

通过这一消息,可以看出,海淀检察官对北京首例入室盗窃案有两种看法:一是比特币应受刑法保护;二是比特币被盗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罪,而不是非法犯罪。英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检察官将特殊货币盗窃罪与刑罚进行比较,但不同刑罚路径的选择意味着刑罚的刑罚地位不同,法律属性也不同。

一、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2008,Nakamoto Satoshi在网络上发布了"比特币:一个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首先,提出了一种基于块链(BooStand)技术的比特币,实现了点对点交易。随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由于其匿名性和低成本便利性而受到广泛的关注。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防止比特币风险通知》。显然,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不是因为它。它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货币性质,如补偿和强制,不是真正的货币。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它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它不应该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从五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比特币的本质不是法定货币,不是真实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在法律上,比特币类似于虚拟商品,如游戏设备和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起源于2003的虚拟财产案件。李买了几十个虚拟的"生物武器",一个花了两年时间,花了几万元的玩家消失了。随着游戏运营商谈判失败,玩家李将把游戏运营商带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其恢复游戏设备。庭审后,法院做出了"虚拟设备是无形的、存在于特殊网络游戏环境中"的判决,但并不影响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法律适当的评估和救济。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的数据和虚拟财产变得越来越重要。民法通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制度。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产权或其他权利,虽然它仍然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被用作新的财产类型。

二、比特币盗窃、司法认定的不同做法

无论虚拟物品、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的"财产",刑法理论都存在争议,并有不同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虚拟性"的性质。盗窃财物,盗窃罪符合犯罪事实,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盗窃虚拟财产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将虚拟商品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否认其财产属性。特别是《人民法院》第2014、第十五条对"盗窃罪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的解释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解读,指出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如果确实需要刑法,可以根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我不处理盗窃案。

"理解与适用"是胡云腾法官、周佳海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周海洋对《盗窃罪刑事案件处理法适用解释》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的介绍。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意见。

虽然"理解和适用"具有很高的影响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最大的突破之一是泰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作出的决定,(2016)浙江省刑罚的10结束。很显然,受害者黄金在支付价格后被给予一点货币。它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且是受害者在现实生活中真正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因此,被告吴宏通过互联网窃取受害者黄金的比特币,然后将20元人民币卖给了他的个人银行账户,其行为形成了盗窃行为。

三。认定盗窃罪是可行的

《中国刑法》第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房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个人和全部生产资料;(三)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法律应当返还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来看,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不是刑法第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不是保护犯罪的"财产"客体。在我看来,这一结论并不注重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也不能在信息网络时代得到发展。

首先,虽然刑法第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财产犯罪,但并不明确财产的形式和类型,也没有明确界定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反,规定了其他财产储备的空间来解释像比特币这样的无形资产。

第二,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窃取他人通信线路、抄袭他人电信代码号或者盗用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为目的,牟利。他犯有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盗窃罪适用法律适用",明确将盗窃财物、燃气、水等财产作为盗窃罪的对象。鉴于此,盗窃罪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实物,而且还包括无形财产甚至财产权益。

第三,虽然虚拟财产附属于网络空间,但它具有其真实财产的某些转换方法和交易规则。因此,虚拟形式并不意味着虚拟价值。相反,它代表了权利持有人的真实财产。此外,盗窃罪的合法权益保护实际上是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由于比特币的载体是数据,权利持有者可以按照一定的操作方式控制、占有和惩罚它们。

第四,比特币作为财产的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类比解释与扩展解释的区别在于它是否超越了字面意义的可能范围。随着数据的日益重要,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被广泛地认识并被纳入法律体系。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典型代表,被用来代替虚拟货币作为代币。即使把比特币解释为财产也不会超过普通人对"财产"的预测。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符合刑法中的"财产"要求,具有财产性。因此,在窃取比特币案件时,用盗窃手段对其进行监管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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